“广东是全国最早实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省份,1992年4月我省印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率先探索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过30年的发展,我省就建立健全‘第二支柱’进行了多领域、全方位的研究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摸索了‘广东经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党委书记夏青日前接受南方日报记者专访时说。

  他表示,作为养老保险改革先行地,广东逐步建立起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随着我国《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正式印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这“第三支柱”也正加快发展。

  ●南方日报记者肖文舸

  张艳唐亚冰

  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年金为补充

  南方日报:我省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情况如何?

  夏青:“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基金运行总体平稳、待遇水平稳步提升、经办效能持续增强,已具备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截至今年6月底,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152万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742万人。

  “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共同建立,已有良好的发展基础,补充养老作用初步显现。截至2021年底,我省有7490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职工参保人数165.55万人,企业年金基金规模达到1088亿元;全省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已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规模达到1829.08亿元。“第二支柱”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处于领先位置。

  “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此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制度性安排,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短板。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这对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具有标志性意义。

  广东是全国最早实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省份

  南方日报:年金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中有怎样的作用?广东有哪些探索经验可以分享?

  夏青:广东是全国最早实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省份。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二支柱”,是“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

  在企业年金方面,除多渠道多方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扩面工作外,我们还针对用人单位、职工及年金管理机构的痛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政策创新,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是允许民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分批建立企业年金,有效缓解了民营用人单位因企业运营成本较高和人员流动性较大等原因不愿建立企业年金的顾虑。二是率先启动机关事业单位为编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解决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后,编制外人员缺少补充养老保险的问题。三是优化完善企业年金备案服务,通过精简备案材料、优化备案流程、加强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减少了企业年金备案手续的时间,解决了企业“备案难、备案烦”的痛点。四是多地开展政策创新,如广州市大力扶植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建立企业年金;汕头市探索将劳务派遣职工纳入企业年金参保范围等。

  在职业年金方面,我省自2014年10月起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在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基金积累、风险防控上多措并举,稳慎推动了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

  一是立足业务完整性、完备性,创新建立良性互动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成立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分管副省长任主任,负责职业年金重大工作的决策和协调工作;成立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负责选择、更换受托人;由省纪委监委驻人社厅纪检组牵头成立职业年金基金监督委员会,确保全流程监管;邀请全国社保理事会、金融监管部门、投资机构和高校专家等组成咨询专家队伍,提供科学评估和决策参考。二是在全国率先印发了《广东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试行办法》,强化行政监督力度,全面梳理风险点,明确经办服务、廉洁自律等要求,从制度机制着手,加强风险防控。三是率先推动全部实账积累,省政府在2019年果断作出我省职业年金逐步实现全部实账积累决策部署,有效夯实了基金基础,防范了隐形债务风险,充分保障了参保人根本权益。四是加强日常运营跟踪、建设投资监督系统、开展绩效考评,实现了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风险管控,督促管理人切实加强风险防控。

  南方日报:商业养老保险在“第三支柱”中发挥什么作用?如何推动其发展?

  夏青: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是“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个人养老金互相补充、相互促进。今年2月,中国银保监会发文,决定从3月1日起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这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非常重要的探索,商业养老保险投保简单,交费比较灵活,收益稳健,受到了消费者关注和欢迎。

  今年7月,我省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我厅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养老理财、养老储蓄、商业养老保险等业务,丰富“第三支柱”适老金融产品的供给。

  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户籍参保门槛

  南方日报:广东是就业大省,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障情况如何?

  夏青:灵活就业人员是建设广东的重要力量。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截至今年6月底,我省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达362.56万人。

  近年来,我省在国家政策框架下,结合广东实际不断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一是推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落地。我省自2009年起实施《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10年起落实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办法,2014年起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实现养老保险关系制度内顺畅转移和制度间的衔接。2021年实现省内流动就业参保时无需申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是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门槛。2012年,我省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调整为由本人在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申报。

  三是制定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2016年3月,我省出台《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鼓励和引导有缴费能力的城乡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适当放宽地区间的户籍限制,规定本省户籍跨市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在户籍地参保缴费,也可选择在累计缴费满5年的省内最后参保地参保缴费;在我省灵活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员,满足一定条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我省缴费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缴费满5年)也可以在我省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四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政策。2021年5月,我省出台《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从适用对象、参保地、缴费基数与比例、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多个方面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进行了规范。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我省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户籍参保门槛,清晰界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年龄问题,大力提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便利度,同时有力推动港澳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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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加快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布于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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